依據《環保法》第24,25條:新環保法首次給予環境監察部門明確法律地位。環境執法人員如果發現非法排污,可令當地環保部門查封、扣押企業排污設備,也可以將相關負責人移交給公安,實施行拘乃至刑拘。按照現行法律,不少企業違法排污后受到的經濟處罰最高只有50萬元。新環保法首次將“按日計罰”內容納入。企業違法排污后,將首先遭到一筆罰款,比如5萬元;如果還是沒改正,企業必須每天都罰5萬元,直到整改完成,這個處罰上不封頂。另外,新環保法規定了四種違法行為,如未批先建、無證排污、監測數據弄虛作假,或者利用暗管、滲坑、滲井等方式污染地下水,這些行為如果較輕,“尚不構成犯罪”,企業法人也將遭到行政拘留,其可能會被限制人身自由最長達15天。而如果這些行為較重,構成了犯罪,環保法也與刑法進行了銜接,相關負責人,將被公安機關實施刑事拘留。
同時,環保法也增加了“追責制”,《環保法》第68條直接規定了九條具體行為,如果環保部門沒做好的話,環保部門主要負責人、地方政府決策者就可能會被引咎辭職。比如,對環境違法行為包庇的、或者接到環境污染的舉報而沒有及時查處的、或者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,都可能會影響自己的“烏紗帽”。
來源:青島市環保局